10月24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广州将允许“一业多会”的存在,并要求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根据办法,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评估制度,等级评估3A以上的,将优先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
据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自2012年5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初步构建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该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以全省第一的成绩上升为省社会创新试点项目,并被授予“广东省社会创新实验基地”。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已突破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办法,成立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除此之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为了实施去垄断化,办法允许“一业多会”的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中任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为避免经常发生的社会组织决议经实到会议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达不到应到会议人员二分之一以上的情况发生,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且经应到会议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此外,办法还提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根据办法,广州市将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办法还规定,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不予等级评估;等级评估4A以上的可以简化年检程序,评定当年及次年可免交相关年检资料。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的不具有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等级评估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